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51号
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