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37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7月9日出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40236146N。
法定代表人:谷加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苏0902民初1966号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3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清郁
审判员 陈玉胜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