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市秦淮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民初1163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住所地本市秦淮区中华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顾安国,局长。
被告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刘家岗98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限期内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凌沙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戴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