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民初49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尹恒祥、冯晶,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刘家岗98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德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第三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