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民初49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尹恒祥、冯晶,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刘家岗98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德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第三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