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执3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诚通金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秦锡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敬仁。
申请执行人中国诚通金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790203.82元、违约金60180.65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81924.7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6%的标准,自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
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
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陈 策
审 判 员 杨厚林
审 判 员 叶运思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陈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