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民初10574号
原告:万镕嘉,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后玲,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47号宏鹰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陆敬仁。
原告万镕嘉与被告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予以立案登记。原告万镕嘉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镕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