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3MA1NQ61X44,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辰路**9-23。
经营者:姚中云。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044285,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宏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敬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676403529,住,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苏中贸易城工业小区****/div>
负责人:张洪林。
申请执行人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栖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银、车辆、不动产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冯晨晖
执行员  杜宏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乔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