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47号宏鹰大厦2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044285。
法定代表人:陆敬仁,执行董事。
本院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鲁078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差旅费损失10000元及伙食费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14668元。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额1025668元。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告知其应当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应向本院申报财产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场接受调查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102566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9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
2、2020年3月11日通过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委托当地法院查询不等产登记情况,该公司名下无不等产登记情况。
3、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敬仁罚款100000元的决定,该款尚未缴纳。
4、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悬赏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5668元,本案债权1025668元未能实现。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不悬赏执行。故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0784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控制性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