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镕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1号金盛公寓12-101室。
代表人:骆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47号宏鹰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傅有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军民,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万镕嘉,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镕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4)宁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宁商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万镕嘉名下位于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166号6幢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万镕嘉名下位于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166号6幢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淳换字第022910号,建筑面积:1717m2,土地使用权证号:宁高国用2007第商1473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白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