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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649号 原告: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42212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32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衍郑州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69号A、B座2**10层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7365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0754952632。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衍郑州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2022年10月25日,原告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湖北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