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30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1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26147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