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574号
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29415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启王路70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0836869675。
法定代表人:尚有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4951721375。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109286169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