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574号 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29415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启王路70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0836869675。 法定代表人:尚有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4951721375。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109286169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原告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