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重点工程建设中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2459号 申请人: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榴城路227***国土资源局综合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X75。 法定代表人:尚有信,主任。 申请人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在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卞和**都大道-世纪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175万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75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在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卞和**都大道-世纪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1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荣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