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64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黄元路汇金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