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某某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1民初1384号 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294156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51721375。 法定代表人:**坤,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286169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0万元,违约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按计110433.42元。2.违约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利随本清时止。3.判令**在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在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在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440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全部费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建怀远县***(禹都大道-世纪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怀远县***市政道路绿化工程度;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业主方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三、承包方式和要求为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四、工期为2017年3月22日到2017年4月30日;五、工程总造价17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乙方60%工程款102万元,养护期满一年支付20%工程款34万元,养护期满两年支付20%工程款34万元;…十、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告)原因造成的违约,乙方(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若甲方(被告)违约承担乙方(原告)所发生的费用”。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要求,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保质、保量完成,并交付被告,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查,**应向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至今未实缴;**应向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至今未实缴,***应向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4400万元至今未实缴。因此***、**、**应对给付工程款及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等在其认缴未实缴纳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绿化工程与元徽公司无关,涉案绿化工程是被告临沂市政公司承包后交给风之顺劳务公司,虽然元徽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但该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是公司的监事**与原告签订,**不能够代表元徽公司,原告要求元徽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70万元及其利息没有任何依据,因为原告没有将涉案绿化工程施工完毕,涉案绿化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不交付,其中有一部分是其他公司施工,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元徽公司答辩意见,另外,我公司与原告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转包发包事实,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风之顺公司;原告虽然施工并未全部施工,施工过程中处于停工状态,有别的公司在施工,且并未验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原告(作为乙方)与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怀远县***市政道路绿化工程度;工程范围和内容为业主方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承包方式和要求为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工期为2017年3月22日到2017年4月30日;工程总造价17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乙方60%工程款102万元,养护期满一年支付20%工程款34万元,养护期满两年支付20%工程款34万元;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告)原因造成的违约,乙方(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若甲方(被告)违约承担乙方(原告)所发生的费用。并对竣工验收、质保期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20年5月4日,原告的员工***通过微信向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了结算单和承诺书,2020年5月6日,***将结算单和承诺书(对承诺书中的付款时间进行了修改)发送给***,结算单中载明下欠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55万元。 另查明:2017年1月6日,安徽元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提供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量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本院对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1550000元工程款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因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利息部分仅支持以欠付工程款15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0年4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要求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4元,减半收取计10547元,由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