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某某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7055号
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工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29415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辰坤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51721375。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286169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蚌埠市***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