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民初956号 原告: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新兴弄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7299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员,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标溪村环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MB10383262。 法定代表人:**,任乡长职务。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4元,减半收取计8317元,由原告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娟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