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民初956号
原告: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新兴弄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7299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员,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标溪村环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MB10383262。
法定代表人:**,任乡长职务。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4元,减半收取计8317元,由原告浙江景宁旭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娟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