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9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富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富。
被执行人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刻准。
关于申请人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申请执行费2964.00元,以上合计20726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云南上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售房进行查封,待房屋建设完毕后再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昆明和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富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执行员  金厚兴
执行员  胡光明
执行员  刘郭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