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1276号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沿河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85R8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仨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四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A7J1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仨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与被告***仨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仨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水泥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