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8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恩施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仨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四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A7J1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湖北省鹤峰县人,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与被告***仨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