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793号
原告:苍南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74707800133,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李松青,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99497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街88号4幢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周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迪国、杨**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南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杭州三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计2381.5元,由苍南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吴杨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