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25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聚丰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5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754823元、滞纳金177534元、利息115450元、共计1047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814823元,对剩余未支付的23298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案件受理费12664元及申请执行费130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该案现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晋05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