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理人:**(***丈夫),男,壮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林,男,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由广州市从化*****埗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路淘金坪电站宿舍B栋首层。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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