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6939号
原告天津市华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助理。
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花苑产业园区(外环)海泰发展大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10层。
法定代表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