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5民初5829号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悠仕,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裘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裘悠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腾阳建材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