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5民初5828号
原告:上海腾峰管件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悠仕,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裘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腾峰管件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裘悠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腾峰管件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峰管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上海腾峰管件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