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善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515号1栋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5188号。 法定代表人裘东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善昆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供应被告钢材,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882,993.65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82,993.65元、偿付货款882,993.65元延期支付的违约金18,913.72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2,993.65元,于2005年3月15日前、4月15日前各支付30万元,同年5月15日前支付余款282,993.65元;若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余款全额申请执行。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29元、财产保全费5,03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19,059元,由原告承担5,030元,被告承担14,029元。被告承担的14,029元于2005年5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