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49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50号18层18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莫志泉、***、***、**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111弄1号1016室。
法定代表人:裘东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伦、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1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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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