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宝华与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婺商初字第1125号
原告:***。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东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剑侠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