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万X、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小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万年县上坊乡高墩村327号。
委托代理人:肖XX,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X,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进贤县三阳集乡石山村涂家自然村。
被告: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111弄1号1016室。
法定代表人: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X、上海申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长喻国弟
人民陪审员*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柳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