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阳市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3)湘0181民初12号之三
福建省朝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填写证据目录,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不超过15天)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则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