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431号
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1378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楼东段**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76640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9元,减半收取计6279.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