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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4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1378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楼东段**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76640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鲁0591民初443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1账户内的存款8759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1账户内的存款8759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