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431号之一
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1378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楼东段**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766403N。
原告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87591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1账户内的存款875913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490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