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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4924号 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意园四区12号楼东段四层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 月15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1日、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返还借款32 000元;2.***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3360元(按被告欠款32 000元参照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暂按照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年息4.5%计收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共计28个月)。事实和理由:***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我公司,2018年4月8日从我公司离职,在2017年1月至8月期间,***曾向后从我公司预支借款32 000元, 2017年1月12日、2017年4月14日我公司分别转账支付12 000元、20 000元,上述费用是***在工作中的预支,根据我公司财务制度,应该公司领导审核后实报实销。如果***没有将上述费用用于公司业务,则应退还给公司。***已经从我公司离职近两年,虽经公司多次催告,但其拒不结清上述费用。我公司希望判决***返还公司财产,及支付借款期间的孳息。 ***辩称,***公司转的两笔钱我收到,我是2018年离职的,我申请了两笔钱都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我会在申请借款的邮件中注明借款用途,我离职之前所有的费用都已经提交给财务报销了,我手头没有了。我离职两年后,***公司起诉我要求返还借款,已经过了时效。而且已经过了两年,也不符合情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公司曾在2017年向***转账32 000元。2019年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20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连续旷工13日,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2019年8月,***公司曾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返还借款。 ***公司主张***应返还在职期间的借款32 000元及孳息,并在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明***在2018年4月从其公司离职。***则主张***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离职两年多了,***公司主张返还借款不符合常理,且在职期间申请的借款均用于公司事务,所有的报销费用均提交给了财务。针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公司主张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京01民终201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或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8年10月9日终止。 2020年1月20日,***公司以要求***返还借款及支付孳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019)京01民终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应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而***公司却在2019年8月才向***主张相应的权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另外,***公司要求***支付借款产生的孳息亦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综上,本院对***公司要求***返还借款及支付孳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