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2273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好,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8786704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诉被告***、杭州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好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回对被告***、杭州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根据***[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