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36号
原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新开路**。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阳县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北大街寿川嘉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与被告寿阳县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寿阳县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俊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