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5民初81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寿阳县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安宁东路***小区1号楼东单元22层A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寿阳县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8元,减半收取6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