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8914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被告:***,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南大路广州***花园公建1一楼。
法定代表人:政世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2年9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岱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