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879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2903373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