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5民初158号 原告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关村村北。 委托代理人***,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渔泽镇北渔泽村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期间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