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执5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关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36688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下曲村活动中心4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7日预查封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4间房屋。现查明,202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一致并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已主动依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4间房屋的查封(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