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执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下曲村活动中心4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9)晋072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202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阳县潞安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行账户内存款14347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