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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7967号 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金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郎府工业区。 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海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