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龚军,系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南京宝皖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