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皖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南京宝皖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南京宝皖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家营9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南京宝皖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7元,本院实际收取200元,剩余806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陈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