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执4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西楼501(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143183537。
法定代表人章平。
被执行人浙江合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99室,组织机构代码:396160755。
法定代表人XUJIN。
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与浙江合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3民特25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合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案款2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103执411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合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