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7800号
原告:鄢有土,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佳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北楼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91711986G。
法定代表人:曹颐军。
被告: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西楼5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18353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鄢有土诉被告杭州佳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鄢有土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佳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鄢有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有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鄢有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斯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