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异2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城茂昌银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20)鲁0124执142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港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一、撤销(2020)鲁124执1428号执行裁定书;二、继续执行(2019)鲁0124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多项,本案已采取查封措施,且申请人系首次查封,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并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执行人华阳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港华公司与华阳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鲁0124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华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港华公司天然气款本金20665495.01元及利息,代理费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78314元。诉讼中,依据港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华阳公司平国用(2010)第005号、平国用(2014)第011号、平阴20180003342、平阴20180005027号登记证上记载的土地及厂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华阳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124执142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上述判决应支付款项。
另查明,本院在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华阳公司平阴20180005027号、20180003342号不动产为首次查封,该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均设有抵押权。在厂区整个占地面积近10万平方米,厂区内建设有焙烧车间、煅烧车间、成型车间、地下传输系统、环保烟气净化设备等整体流水生产线,各系统上下关联。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华阳公司的不动产,但本案中首查封的不动产只是该公司厂区的一部分,在该不动产内建设生产流水线与其他部分不可分割,对该公司的财产处置不能分分割处置;并且该公司尚有几百名职工,处理不当将损害公司职工利益,从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充分发挥该公司资产的最大效能,当地政府正在积极协调盘活该公司现有资产,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化解该公司债务。故本案对本案中查封的华阳公司财产暂不处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