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与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