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